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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部分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续衔接工作的公告
浏览次数:1310 来源:郑州会展网 发布时间:2019-0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9年 第1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展览业“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好部分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不再实施四种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保留两种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见附件)。

    二、建立展会备案制,对取消行政审批的四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实施备案管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申报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已正式受理并递交纸质材料的,仍按照现有行政许可程序办理;尚未正式受理的,依照展会备案制进行备案。

    三、保留审批的两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行政许可,仍按照现有程序办理(行政审批办事指南请登录http:// jndwzl.mofcom.gov.cn查看)。

    四、实施备案管理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须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进入“展览业信息管理应用”,于展会举办前至少三个月办理展前备案,于展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展后备案。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的,可于备案表提交7个工作日后自行打印备案回执,并按规定向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备案办事指南请登录https://egov.mofcom.gov.cn/qtfwsx/swzhba/index.shtml查看)。实施审批管理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须向商务部报批,并在取得批件后按规定向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经审批通过的已冠名“中国”等字样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再次举办,且展会中英文名称和主办单位无变化的,依照展会备案制进行备案;展会中英文名称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应按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批通过的已冠名“中国”等字样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名单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展览业信息管理应用”中进行动态公布。

    六、根据《决定》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要求,对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推进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展会诚信建设,相关政策措施另行发布。

    七、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涉及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事项,主办单位应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由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八、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不适用本公告规定的展会备案制。

    附件: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取消及保留办展项目审批清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9年4月2日

附件

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取消

保留办展项目审批清单


    一、取消四种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行政审批

    (一)再次举办已批准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简称“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二)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中央企业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三)展期超过6个月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四)港澳台地区机构参与主办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海峡两岸经济技术展览会)。

    二、保留两种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行政审批

    (一)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二)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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